1.1 基于川渝心理联盟的目标,有必要尝试性地制订联盟的专业技能水平认证标准和相关条件,以便促进该项工作的良性起步和持续运行,为达成联盟的目标和功能奠定基础。在充分理解川渝地区心理咨询的实践特色及公众心理健康需求的基础上,川渝联盟初期拟设定三大类专业技能:
(1)心理咨询师:分为初级咨询师、中级咨询师、高级咨询师(督导级)、培训督导师等4个技能水平等级;具备专业受训背景、处于专业技能水平认证前的学员,可申请“联盟会员”或“候选咨询师”。心理督导师以上级别咨询师,须在证书上标明其理论取向或专业方向。
(2)精神分析师:分为预备分析师、分析师、督导分析师(含精神分析取向的督导师)3个技能水平等级。
(3)专业机构:分为咨询机构、实习机构、督导机构、培训机构4类。
1.2 本标准关于心理咨询相关专业人才和专业机构的定义如下:
(1)心理咨询师:
初级咨询师:指学习过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的基本专业知识、接受过基本的心理咨询与治疗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能在督导关系条件下从事心理咨询工作,且达到本标准关于助理咨询师的有关技能水平认证条件,并在本联盟体系完成认证加盟的专业人员。
中级咨询师:指系统地学习过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的专业知识、接受过系统的心理咨询与治疗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已经并能够独立从事心理咨询工作,且达到本标准关于心理咨询师的有关技能水平认证条件,并在本联盟体系完成认证加盟的专业人员。
高级咨询师(含督导):指正在从事心理咨询与治疗相关临床工作,并具备为初、中级以下咨询师提供“一对一”个案督导和“一对多”案例教学的能力,且达到本标准体系关于督导师的其他相关条件,并在本联盟体系认证加盟的资深专业人员。
培训督导师:指从事与心理咨询与治疗相关临床工作,除具备个案督导能力之外,同时具备理论和临床技术的教学训练能力,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咨询师(含督导)的论文写作与个案研究能力,有社会公认的学术成果(论文发表、专著出版)和在心理咨询与治疗领域的专业影响力。
(2)精神分析师
预备分析师:指满足心理咨询师的基础心理学专业背景条件,以精神分析为主要理论取向,系统接受精神分析的基础理论学习和临床训练,达到联盟关于预备分析师的有关技能水平认证条件,并在本联盟体系认证加盟的专业人员。
分析师:指满足或已经成为预备分析师,在此基础上持续而专深进行精神分析的理论研修和临床训练,能独立开展分析工作,达到联盟关于分析师的技能水平认证条件,并在本联盟体系认证加盟的专业人员。
督导分析师:指已经成为分析师,在此基础上持续而专深地开展精神分析的理论研究、技术钻研和临床运用,持续进行精神分析取向的个案督导及教学工作,达到联盟关于督导分析师的有关技能水平认证条件,并在本联盟体系认证加盟的专业人员。
(3)专业机构
咨询机构:具备独立运营条件的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或精神分析服务机构,包括工作室、公司、民非、社团等组织形式;专职心理咨询师不少于2人。经本联盟“认证委员会”认证邀请入驻。
实习机构:符合咨询机构条件,至少有1位专职人员获得本联盟体系认证的“督导师”或“分析师”专业资质,并具备接收心理学学员进修、见习、实习条件。经本联盟“认证委员会”认证入驻。
督导机构:符合咨询机构条件,至少有2位专职人员获得本联盟体系认证的“督导师”专业资质,或者至少有1位专职人员获得本联盟体系认证的“督导分析师”专业资质,并有2项以上课程纳入本联盟《心理咨询师认证课程注册标准》、《精神分析师认证课程注册标准》或《继续教育项目(单项或连续)注册标准》。经本联盟“认证委员会”认证入驻。
培训机构:符合咨询机构条件,同时具备开班教学的人才、管理经验、软硬件条件。此类机构应具有良好的项目推广和市场运营经验,并经联盟“认证委员会”考核合格,授予资质,认证入驻。培训机构的具体认证数量,依据川渝联盟培训工作需要确定。
1.3 认证管理
本标准中的认证性质为自主品牌的专业技能水平认证,不属于职业资格、资质认证。
本联盟专设“专业工作委员会”,由不同理论取向的心理专家组成,下分专业组、伦理组和专家组,负责邀请加盟、接收认证加盟申请、资质审核、专业及伦理评估、考评等相关工作。其中,专业组、伦理组为联盟的常设小组,专家组是进行重大专业认证事项而临时设立的工作小组。
1.4 标准体系
本认证体系初期包括7个具体标准:(1)心理咨询师专业标准(含助理咨询师、咨询师、督导师);(2)精神分析师专业标准(含预备分析师、分析师、督导分析师);(3)专业机构认证标准;(4)心理咨询师课程注册标准;(5)精神分析师课程注册标准;(6)继续教育项目(单项或连续)课程注册标准。(7)川渝心理联盟专业人员伦理守则。